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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有权自行辩护,也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对刑事诉讼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和诉讼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1.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和主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上述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该项规定与联合国有关文件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准则相一致。
2.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就意味着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综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任何一个阶段自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
3.委托辩护人的程序保障
(1)告知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上述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知悉享有委托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保障。如前所述,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在社会底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未必知悉法定诉讼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国家专门机关有告知义务,非常有必要,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委托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申请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相关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3)羁押机关以及国家专门机关及时转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提出的委托辩护人的请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律师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对于在押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提出委托辩护人请求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参照上述规定,依上述程序及时向相关机构、人员转达被告人的委托请求,确保被告人辩护权的及时实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即授权后,辩护人即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综上,新《刑事诉讼法》既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同时又设立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辩护,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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