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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该规定从立法上明确并区分了辩护人的双重责任:一是实体性辩护,即辩护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人的实体性辩护责任,系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而展开;二是程序性辩护,即辩护人应“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及代为提起上诉等等。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从事辩护活动的内容与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了解指控信息的权利,侦查机关具有根据辩护律师的要求而告知案件基本信息的义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知悉的指控信息,限于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涉嫌罪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种类、时间、地点)等。
此外,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会见和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律师充分发挥辩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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